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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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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结石手术胆管断裂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0-08-03

胆结石手术胆管断裂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8日,原告因胆结石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经被告医疗人员解释,原告同意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2018年3月9日上午,被告的医疗工作人员将腹腔镜切除手术转为开腹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皮肤、巩膜黄染、肝功、胆红素升高的情况。MRI检查发现“胆管断裂”,即被告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将被告胆管割断。由于被告无法对该过错进行处理,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将原告转院至XX医院行“引流手术”。2018年3月28日转回,,医院继续治疗。2018年5月7日出院,转入XX医院,于次日行“剖腹探查十指肠粘连松解术+肛门胆管整形术+肝管-空肠吻合术”。2018年5月17日出院后又转到,,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将一个胆结石小手术造成原告住院142天的损伤后果,对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共同委托,,卫生和计划委员会选定的机构就医疗过错、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原告的损害后果由自身因素造成,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仅为轻微因素。因原告尚欠被告为其垫付的各项费用118698元,应当返还。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8日,吴,,因“右上腹痛11小时”到被告医院就诊。行CT检查发现“胆囊结石”等转入住院治疗。2018年3月9日上午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后改为开腹手术。术后原告出现眼睛及皮肤黄染,MRI检查发现“胆管断裂”,于2018年3月23日转至XX医院行“引流手术”,术后黄疸消退。2018年3月28日转回,,医院继续治疗,予以输液等对症处理。2018年5月7日出院,转入XX医院,于次日行“剖腹探查十指肠粘连松解术+肛门胆管整形术+肝管-空肠吻合术”。2018年5月17日出院后转入XX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发生医患纠纷。2018年8月1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XX法医验伤所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吴,,的伤残等级以及续医费进行了鉴定。2018年12月,XX法医验伤所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吴,,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轻微因数;吴,,目前伤残等级属×级;吴,,今后可行康复治疗以改善功能,费用应以临床治疗情况为准。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19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前。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本次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对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伤残等级、治疗患者原有疾病的费用、续医费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审查后依法准许,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法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对医疗损害后果,,,医院的诊疗行为以及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医疗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大小,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进行了鉴定:

一、医疗损害后果。

1、根据术后1周(2018年3月16日)XX医院MRI提示“肝门区胆管缺如(肝总管区域)伴肝内胆管扩张”、转入综合能力较强的XX院手术记录证实肝总管中上段见多处缝扎线结,质硬,结构不清,但道损伤诊断明确的事实;结合,,医院病程记录显示,术后第一天即出现“皮肤、巩膜黄染”,从发时间、发生部位解剖比例,患者胆管损伤与医院的手术操作存在相关性。

2、本例可以量化的后果为迁延病程、增加的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伤残等级。3、XX院2018年5月8日手术记录证实“胆道损伤明确,行胆管-空肠吻合术”的事实,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吴,,属×级残。

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及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

1、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等分析,医方对吴,,诊断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等有依据,行手术治疗有指针,拟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根据术中情况中转开腹胆囊切除术符合一般医疗程序。……。

三、医疗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

1、患者自身“营养过剩”、“胆囊三角欠清楚,可见脂肪块堆积,胆总管、胆囊管、胆囊动脉窥视不清”等自身体质、疾病性因素增加了手术难度和并发症发生的几率,且患方签署了手术同意书,理应承担相应的手术风险。

2、医院方的过错在于术前对手术难度的评估及预判不够,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术中操作经验不足、操作欠仔细,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未充分尽到避免和防范义务。

3、难以具体量化患者自身性因素和医方的过错与所述后果的因果关系大小,以共同原因认定为宜。

四、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2018年3月8日入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化脓性胆囊炎”,拟定行胆囊切除术,若无其他因素介入,理论上设定为该次住院则完成诊断治疗过程;即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仅理论上以,,医院第一次住院即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认定为宜。鉴定意见为:1、,,医院对吴,,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2、以,,医院的过错与患者自身因素系导致吴,,所述后果的共同原因认定为宜;3、吴,,胆管-空肠吻合术的事实属×级伤残;4、吴,,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仅理论上以,,医院第一次住院即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认定为宜。为此,产生鉴定费13900元(其中医疗过错鉴定12000元、伤残等级、医疗费审查等19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原告吴,,的损失作以下评述和确认:

1、护理费。原告在,,医院、XX医院共计住院治疗126天,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证明,原告请求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120元/天计算,本院予以尊重,即护理费为15120元(120元/天/人×126天×1人);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在,,医院、XX医院共计住院治疗126天,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天×126天=7560元;

3、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病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本院酌定主张800元;

4、误工费。原告虽然系残疾人,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因未提供其所从事具体工作的证明,故只能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故误工费为100元/天×126天=12600元;

5、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残程度为×级,年龄为50周岁,且原告系城镇居民人口,根据相关标准,本院确定残疾赔偿金为34889元/年×20年×30%=209334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酌定主张8000元;

7、鉴定费。原告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13900元,均有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8、营养费。因原告提供需加强营养的相关医嘱,本院酌情主张2000元;

9、医疗费。由于被告已经另案提起诉讼,本案对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进行处理。

原告吴,,的各项损失共计为269314元。

二、关于各方的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确定,,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吴,,的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以及,,医院的过错与患者自身因素系导致吴,,所述后果的共同原因认定为宜。因被告,,医院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8级伤残,本院予以确认;由此本院确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吴,,自行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原告吴,,支付的鉴定费139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医方医疗行为有过错,鉴定费由医方全部承担,因此,,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对XX医院过错行为的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医院承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对原告吴,,伤残等级的鉴定费190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关于原告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本院已酌定主张,因此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分担,由被告,,有限公司承担;据此,原告吴,,的的其他损失共计249314元(含护理费15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6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2600元、残疾赔偿金209334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900元、营养费2000元),由被告,,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49314元×50%=124657元,上述相关费用由被告,,医院共计承担124657元+12000元+8000元=14465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吴,,144657元;

二、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胆结石手术胆管断裂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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