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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吉律师
吉林省
从业10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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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及时发现肌腱神经损伤患者质疑院方误诊误治要求经济赔偿
更新时间:2020-08-02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男,198426日出生,汉族,吉林长春人,以左手外伤20131120日就诊于长春某区级医院20131120日,张某因酒后不慎被碎玻璃割伤左手中指,创口开放,当时就诊于长春某区级医院,急诊医生紧急给予清创、止血、缝合处置。患者于两周后拆线,自觉左手中指不能弯曲,并伴有麻木感。遂就诊于上级专科医院,诊断为左中指屈指深肌腱损伤左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并于20131212日进行修复手术,现已痊愈。

二、律师意见:

(一)院方在对张某的诊疗行为符合本级别医院的诊疗规范

该院急诊医生针对患者左手中指伤情,紧急给予清创、止血、缝合等对症处置,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但因本院无专门的手外科,不具备对患者指深肌层的伤情诊断能力,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漏诊、漏治。

(二)院方的过错诊疗行为与张某左中指屈指深肌腱损伤左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是因自己酒后不慎,被碎玻璃割伤左手中指,后经上级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断为左中指屈指深肌腱损伤左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此损害后果为此前患者原发病情,并非院方造成。院方对对患者的伤情存在一定的漏诊、漏治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上述伤情的产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经上级医院后续修复手术治疗后,目前患者伤情已经痊愈。院方的过错诊疗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并未妨碍或影响患者进行后续修复手术治疗,也没有导致其他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经验总结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院方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与患者的左中指屈指深肌腱损伤左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损害责任,仅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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