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柏某某,男,蒙古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吉林洮南人。2014年8月5日,以“上腹部疼痛后后背放散2年,加重4天”为主诉,就诊于长春某三甲医院。
2014年8月3日,患者因左上腹疼痛,在白城市医院经抗感染治疗后,症状未见明显改善。8月5日,患者以“上腹部疼痛后后背放散2年,加重4天”为主诉,就诊于长春某三甲医院泌尿外科门诊,查输尿管CT提示“胰尾改变,建议增强CT检查”。8月6日,查肝胆胰增强CT,仅提示“胰腺癌可能”。8月7日,就诊于该医院肝胆外科门诊,经查诊断为“胰腺癌”,并遵医嘱收入肝胆胰外科二组疗区住院治疗。8月8日,行胰体尾切除术、脾切除术。8月14日,术后病理回报提示为“慢性胰腺炎”,否定了此前胰腺癌的诊断。此后患者又经住院治疗十余日后,于8月20日出院。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胰腺炎是胰腺因胰蛋白酶的自身消化作用而引起的疾病。胰腺有水肿、充血,或出血、坏死。临床上出现腹痛、腹胀、恶心、呕吐、发热等症状。而慢性胰腺炎的腹痛多位于上腹部,呈弥散性,可放射至背部、两肋,坐起或前倾有所缓解。
2014年8月5日,患者以“上腹部疼痛后后背放散2年,加重4天”为主诉,就诊于院方的泌尿外科门诊,发病症状符合慢性胰腺炎的典型临床表现。平素酗酒的人由于慢性酒精中毒和营养不良而致肝﹑胰等器官受到损害,抗感染的能力下降。在此基础上,可因一次酗酒而致急性胰腺炎。慢性胰腺炎是因急性胰腺炎反复发作,而造成的一种胰腺慢性进行性破坏的疾病。
在患者住院病历的“个人史“中,明确记载患者嗜酒,且有明确的饮酒史近40年。因而医生在分析病因时,理应综合考虑患者长期大量饮酒因素导致胰腺炎发作可能。然而,在8月7日,患者就诊于院方肝胆外科门诊时,医生仅凭借肝胆胰增强CT提示“胰尾改变考虑占位性病变,胰腺癌可能”的检查结论,错误的临床诊断为“胰腺癌”,并建议患者入院接受手术治疗。
医生在手术前,未针对患者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进行详细说明并充分告知,在手术中,又未及时进行术中快速病理学的检查,对患者的胰腺病变未能及时作出正确的鉴别诊断,草率决定错误的治疗方案,盲目的实施了胰体尾切除术、脾脏的全切除术,严重违反诊疗规范。院方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误诊误治,给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了巨大的痛苦。
(二)胰腺为混合性分泌腺体,由外分泌腺体和内分泌腺体两部分组成,主要有外分泌和内分泌两大功能。它的外分泌主要成分是胰液,内含碱性的碳酸氢盐和各种消化酶,其功能是中和胃酸,消化糖、蛋白质和脂肪。内分泌主要成分是胰岛素、胰高血糖素,其次是生长激素释放抑制激素、肠血管活性肽、胃泌素等。胰腺部分切除后,会影响免疫、消化还有血糖。院方的误诊误治,错误的切除患者的胰体尾及脾脏后,最常见的并发症就是继发性糖尿病。胰腺是分泌胰岛素的重要器官,而胰岛素是体内唯一的降糖激素,没有了胰腺,造成目前患者的血糖水平明显升高,导致继发性糖尿病的发生。而脾脏的全切除,造成患者血小板水平明显增高,已经严重影响人体正常机能。
三、案件总结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院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未尽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对胰腺病变未能正确鉴别诊断,将慢性胰腺炎误诊为胰腺癌,并且错误的实施了胰体尾切除术、脾切除术,院方的误诊误治,造成患者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已构成医疗事故,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