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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吉律师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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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院手术不当造成患儿动眼神经麻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0-08-02

一、基本案情

沈某某,女,汉族,2008年4月17日出生,以“右眼上睑逐渐肿胀8个月,伴疼痛1个月”为主诉,于2011年7月25日就诊于长春当地某眼科医院次日行右眼眶内肿物切除术,术后沈某某出现右眼位较左侧低、右眼睑肿胀。11月30日沈某某就诊于北京某专科医院,12月5日行右眶部肿瘤切除术。2013年6月18日沈某某于长春某三甲医院诊断为“动眼神经不全麻痹(右),屈光不正(右)”。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医院对患者沈某的诊疗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眼部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患者右眼眶内血管瘤诊断及术后损伤明确。眶内血管瘤中一种常见的眼科良性肿瘤,表现为单眼缓慢进展的无痛性眼球突出,影像学检查提示眶内或眶周占位性病变,可行手术切除,术后病理证实诊断。根据患者右眼病变演变、临床症状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可以明确患者右眼眶内肿物为“眶内血管瘤”的诊断。

(二)动眼神经支配数条眼外肌和眼内肌,动眼神经麻痹表现为病变同侧眼的上直肌、下直肌、内直肌及下斜肌中一条或数条麻痹,不同的眼肌功能异常会引起眼位改变,出现斜视、完全性和不完全性上睑下垂。术前,该患眼睑睁闭自如,眼位正。患者术后出现出现右眼位较左侧低,符合动眼神经不全麻痹的临床表现。

)患方术前为院方提供了全部的辅助检查。根据院方病历记载,患方在就诊时已经为院方提供了包括2011年7月15日MR检查报告诊断“右眼球内侧上缘异常信号,建议做增强扫描”,以及2011年7月19日MR增强扫描报告诊断“右眼眶内肌锥外异常信号,考虑淋巴管瘤可能性大,不除外炎性病变”、CT检查报告诊断“右侧上眼睑下软组织影”等相关病历资料。

这其中CT检查可准确提示肿瘤的存在,确定空间位置,肿瘤数目和肿瘤引起的继发性改变。而MR增强扫描检查则可以更明确显示眼眶内肿物的位置、范围、边界和周围结构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显示肿瘤与视神经的关系,在这方面MRI优于CT。因此,患方在术前为院方实施手术创造了充分、可靠的依据和条件,院方没有要求患者复查便实施了手术也表明其对上述辅助检查的充分认可。

)患者动眼神经损伤完全由医疗行为导致,与患者的原发病无关。院方在手术前要求患方签字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情书》中仅列举了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诸如麻醉意外、术后出血、泪腺损伤、术后感染等并发症和风险,其中没有写明可能出现“动眼神经损伤”或“动眼神经麻痹”等严重的意外情况,说明该手术不会导致动眼神经麻痹。

三、经验总结

综上所述,医院在为患者沈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者动眼神经损伤完全医疗行为导致,与患者的原发病无关,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沈某某术后出现右动眼神经损伤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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