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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龙律师
江西-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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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满后可否当庭变更上诉请求?
更新时间:2020-07-31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922号案:王某在二审庭审时对上诉请求做了四项变更,除放弃一项请求外,另外三项均系对原上诉请求进行增加。王某增加上诉请求的时间超出了上诉期限,在冀某既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也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王某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28号案:对于石化物资公司超过上诉期限新增的上诉请求,最高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64号案:陈某于上诉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二审不予准许,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05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限提出增加或变更上诉请求的,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否则二审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限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但是,自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来了个180℃的大转弯,跟过去错误的观点果敢地划清了界限,“平反案例”中的关联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67号案: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在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法庭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不应将其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被上诉人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被上诉人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庭变更的上诉请求都会得到准许,准许与否应当以二审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为标尺,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68号案件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该案认为“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变更了部分上诉请求,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予以增加和变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是对当事人上诉变化所作的规定,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示对上诉人二审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亦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922号案:王某在二审庭审时对上诉请求做了四项变更,除放弃一项请求外,另外三项均系对原上诉请求进行增加。王某增加上诉请求的时间超出了上诉期限,在冀某既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也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王某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28号案:对于石化物资公司超过上诉期限新增的上诉请求,最高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64号案:陈某于上诉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二审不予准许,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05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限提出增加或变更上诉请求的,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否则二审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限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但是,自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来了个180℃的大转弯,跟过去错误的观点果敢地划清了界限,“平反案例”中的关联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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