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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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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约定拆迁时还款,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0-07-28

2015年2月,陈某向林某出具10万的借条,借条中约定“母亲房屋拆迁或有还款能力时全额付清”。2018年6月,林某起诉要求陈某还款,陈某以房屋未拆迁为由抗辩。请问,陈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务偿还所附条件并非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约定条件,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欠款偿还期限的约定,是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如果双方对债务人何时还款并无明确约定期限,属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本案中,陈某母亲所有的房屋是否拆迁受政府行为影响,该房屋是否拆迁还未可知,不确定性比较高,不应作为本案中还款行为附加条件。陈某辩称房屋未拆迁,付款条件不具备,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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