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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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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制度下第三人代垫出资并协助抽逃出资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0-07-28

某天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为扩大公司影响力,拟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3000万元,但缺乏投资能力,亦不打算真正投入相应资金,故通过中间人联系了专门为验资提供资金的李某,双方约定林某向李某借款30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成后即还本付息。2015年4月16日,李某向某天有限公司公司的验资账户汇款3000万元。2015年4月16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将某天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次日,某天有限公司以借款名义转出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最终汇至李某控制的账户。2015年9月1日,某天有限公司要求林某,李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该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脱离原出资股东而归入公司财产范围。本案中,李某通过借款将3000万元增资款投入某天有限公司,某天公司增资完成后,林某又将款项转出,该行为属于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第三人李某对此明知,仍与林某约定,由其代垫资金协助林某骗取登记后抽回出资,该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林某、李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主张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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