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点(二)
四、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对“居住权”进行了详细具体规定。居住权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既可以满足当事人对住房的多样化需求,也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
1、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统统不属于居住权。
2、租赁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获得的是对房屋的使用权,所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而不是居住权,也无法直接支配。
3、取得居住权不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没有登记则不成立。
4、购买二手房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 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5、有居住权的居住,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6、父母为孩子出资购买的“婚房”,应当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一旦遭受变故,可能连个“窝”都没有。
7、 出租的房屋被设置了居住权,在居住权期间,如果房屋出售,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8、老人如果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继承人无权将其赶出,也不得用于出租。
9、结婚时设立了“居住权”,离婚后一方以“居无定所”为由拒不搬家,“居住权”就成了“离婚不离家”的法定理由---你想想,你再想想。
10、一旦设立居住权,房屋流通价值将大幅降低;“以房养老”骗取老人房产金融骗局将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