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雇员重大过失时,雇主追偿权的行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黄松有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雇主追偿权的行使范围,有的人建议应当考虑到家庭特别困难的劳动者,全部追偿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原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适当追偿”,但也有人认为,“适当”追偿就意味着不能全部追偿,这才是不合法的,对那些没有家庭生活困难、故意实施致害行为的人,雇主就应当享有全部追偿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此作出限制没有依据。综合两方面的意见,本解释最后表述为雇主“可以追偿”,这就是说,追偿权归雇主,追偿权的实现程度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在司法解释中不限制不能全部追偿。P16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