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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0-07-26

【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代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关键词】行政重复处理行为 合法性行政复议

【基本案情】原告某某不服市人社局的《答复》认为:原告某某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求不符合我省养老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向某市政府提出申请复议,2 02 0年XXX日,市政府作出XX号《复议决定》,认为市社保局对原告某某的申请已经作出XXX号《答复》,已生效。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受理《答复》,属于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驳回原告某某关于撤销市人社局《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内涵是指原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行为通过正式法律救济途径无法救济或救济不足之后向原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再次处理申请,原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内容一致,且未产生新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中,市社保局对原告某某的申请已经作出XXX号《答复》,已生效。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受理《答复》,属于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二、关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行政复议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针对相关行政机关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某市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法性。

【审理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琼XX行初XX

原告原告某某

被告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告某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2 0年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2 0年X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李武平,被告市人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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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市人社局的《答复》和市政府的XX号《复议决定》两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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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市人社局的《答复》和市政府的XX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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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审查。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

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

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

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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