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吴某和朋友邵某、贾某等一起在孟集镇工业园吃饭,席间贾某发现吴某所带金项链比较漂亮,就要求拿下来给她看看,吴某就将金项链拿下给贾某看,贾某看后就顺手将项链带在自己脖子上,吴某当时因吃饭没有在意,次日才想起此事,后打电话给贾某,贾某先同意返还后又称项链丢失了,拒绝返还。
吴某一怒之下遂起诉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要求判令贾某返还71.24克金项链(价值30000元),贾某称项链已丢失,同意适当赔偿吴某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贾某赔偿吴某71.24克金项链款24000元整,双方约定自调解之日起十日内还款完毕,如贾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吴某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