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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导演合同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0-07-22

作者:赵虎律师


我们团队刚刚办理完毕一个导演合同纠纷的案件,这个案件中我们是作为被告某影视公司的代理人。这是一个很典型的关于导演薪酬问题的纠纷,值得仔细聊一聊。

双方合同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2018年,某导演工作室(乙方)与某影视公司(甲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鉴于甲方计划拍摄一部30集的电视剧,决定委托乙方介绍并聘请某导演担任该剧的导演,乙方及乙方导演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导演应参与并主持该剧的前期筹备、拍摄、后期剪辑制作以及按电视台要求提供复录、复刻等该剧制作的全部过程,并负责完成从剧本定稿、勘景置景、建议聘请演员及主创人员、执导拍摄、完成电视剧后期制作、剪辑片花、下集预告等以及为该剧获得发行许可而修改该剧等一系列的制作任务。

在拍戏的过程中,因该导演拍摄速度较慢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后为了加快拍摄进度,另行聘请了B组工作人员(含导演)参加拍摄。后来,在拍摄的末期,因为A组、B组之间发生矛盾,导致A组解散,后面几天的戏由B组独立完成。

后来,甲乙双方就应付导演费用的问题发生了分歧。某影视公司认为:导演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的工作,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的费用。某导演认为:增加B组是甲方的决定,增加的费用应该由甲方承担,导演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甲方应该支付全部费用。

这个案件的焦点就集中在:导演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如果没有完成全部工作那么完成了多少,应该支付多少的导演费用?

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曾经很担心证据的问题。因为剧组这种临时性的组织,拍完戏就散了,人员分散各地,很多材料也是由多人管理,再加上剧组的任务主要是拍戏,对资料的保存、总结等工作很难达到一个诉讼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难以找到可以证明工作内容的材料。好在这个剧组的资料管理还是可以的,我们找到了电视剧的拍摄通告和日报,作为原始的材料证据提交给法庭,用以证明导演已完成工作量等问题。我们提出:涉案电视剧的导演工作实际上是两位导演分别指导,共同完成的,在计算导演费用的时候,原告导演不应该把另外一位导演的工作成果计入自己的报酬中去。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导演应参与电视剧拍摄的全过程,被告于2018年8月4日发布通告单告知A组拍摄杀青后,原告导演未再参与此后电视剧的拍摄,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较合同中约定的确有减少,本院根据本案案情酌情确定服务策划费的数额。

最后,提个建议:在电视剧或者电影的拍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一些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预测到的情况,例如双方磨合出现问题、一方工作不符合另外一方的要求、在艺术上发生分歧等,如果这些情况事先没有遇见到,发生了之后应该积极解决,达成共识之后用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切勿搁置;另外,剧组应注意保管各种文件资料,尤其是原始的文件资料,剧组解散之后应同归一人或者一个公司管理,防止出现纠纷之后找不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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