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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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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乘公交途中与他人相撞受伤,要求公交负全责,法院支持了
更新时间:2020-07-08

公交车作为地面上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之一,搭乘公交车出行几乎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经历到的。城市中,车辆川流不息,难免会有意外发生,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的情形,大家都比较熟悉。

元甲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下面这个案例比较特殊,系因公交车故障乘客换乘期间受伤,这种情况下该由谁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回顾:

2017年8月2日,许某和朋友相约去王四营石博园参加活动。

她们从九龙山站搭乘11路公交,不料,快到大郊亭桥东时,公交出现故障无法继续行驶。

驾驶员和乘务员让乘客们刷卡下车,换乘该线路下一辆车,许某同其他乘客一同刷卡下车,当11路公交距离站台有几十米的距离,由于人群混乱,许某在走的过程中紧跟其他乘客,当时拉杆箱相撞,导致其左脚踝、脚背受伤,当即行走困难。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认为己方无责,对许某的损伤不闻不问。

不成想,许某的左脚伤情严重,必须手术治疗。

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期间,许某正愁如何维权,恰巧碰到了元甲理赔师,通过沟通选择委托元甲帮其维权。

在接到许某委托后,进行沟通了解整个事故的来龙去脉。

通过分析,发现在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许某与拉箱子的乘客之间侵权责任关系

许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

就此,元甲专案组认为,许某是在同一次运输过程中,在中途由公交车方面要求由一辆公交车转乘另一辆公交车,并非其主观意愿,应承担该线路运输过程中未完成,受伤造成的事故医药费。

元甲专案组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决定按照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公交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责任。但公交公司仍然坚持认为事故并非发生在公交上,且有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认为许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2020年,在经历了疫情期间的漫长等待之后,终于迎来了二审开庭。

二审中

元甲出庭律师就本案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

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

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许某上车刷卡,与公交公司建立了承运合同关系,公交故障,并未将许某一行送到约定地点,换乘过程仍然属于合同履行过程,公交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许某受伤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交公司能否因此免责,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免责事由,应由承运人公交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交公司无法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法有据,二审维持原判!

在经历了近三年的时间,元甲律师团队成功帮助许某争取到了损害赔偿,看到二审维持的判决,许某再次激动落泪。

最后,元甲希望公共交通承运人能够在各个环节提升服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乘客安全;呼吁广大乘客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让,安全出行,安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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