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兰丰战律师
山东
从业16年 主任律师
71
好评人数
213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0-07-0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甲女涉嫌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根据一审卷宗、庭审笔录,二审调查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乙男的陈述失实。

1、侦查卷宗中,乙否认打甲女,这与甲女病历记载的伤情不符。

2、侦查卷宗中,称“我们没有倒地”;一审笔录中,乙称“我没有掐过甲女的脖子,我没有将被告人摁倒在地上”,与甲女的供述、证人丙女的证言不符。

3、对事发过程的描述,侦查卷宗及一审庭审笔录中,乙的陈述矛盾冲突;一审庭审笔录中,乙对事发过程的陈述不符合生活常识。该两次陈述,乙均系捏造事实,意欲陷甲女入罪。

1)乙称“甲女用马扎子朝我头部打了两下(见侦查卷宗19页)”虚假,由乙头部仅一处外伤证伪。

2)依侦查卷宗乙的陈述,事发过程为:甲女拿手中的钱包扔过来打乙,没有打着,甲女拿起马扎子,乙过去抓她的手,没有抓住,甲女用马扎子朝乙头部打了两下,甲女看见乙头上出血就停下了。

依一审庭审笔录乙的陈述,事发过程为:我是用右手抓着甲女的左胳膊,左手抓着甲女的右胳膊,将甲女的一只手按在墙上,一开始甲女手里拿着一个钱包扔我身上了,后来她那只手又拿着马扎子了,用马扎子打我头上了。

乙针对事实的该两次表述,矛盾如下:

甲女用扔自己的钱包作为打击步学荣的手段,这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与生活常识相悖。

由侦查卷宗乙的陈述为:甲女先扔钱包打、继而拿马扎子打,乙没有抓住甲女的手,导致其头部被打伤;由一审笔录乙的陈述可知,乙两只手抓住甲女的两只胳膊、甲女靠墙而立、甲女先扔钱包打乙后弯腰下蹲拿起马扎子打乙。该两次陈述矛盾冲突。

一审笔录乙的陈述不符合生活常识:其将甲女按在墙上(因乙不承认二人有倒地的事实,故,依据乙的陈述而得),两手抓住甲女的两只胳膊,一开始甲女手里拿着的一个钱包扔在乙身上(甲女贴墙而立、拿钱包的手被抓住,不存在向乙身上扔钱包的行为),后来甲女那只手又拿着马扎子了(被乙摁住、抓住两只手贴墙站立状态的甲女,不可能在一只手仍被抓住、蹲身从地面捡起马扎子)。乙的该陈述

二、被乙摁倒在地仰面朝上、被乙骑坐在胸膛上、被乙用两手掐住脖子濒临死亡而奋力挣扎中的甲女,无意中摸起马扎子打击乙自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一)案件事实层面

1、侦查卷宗、一审笔录、二审调查,甲女的供述均一致,系如实表述案情。

甲女的伤情有病历资料佐证;其前脖子处软组织损伤由2018年某月某日询问录像予以佐证(要求二审法院调取该日询问的录音录像、指令公诉机关提交事发后出警的录音录像予以查看)。依据常识,乙骑坐在甲女胸膛上、双手掐住甲女的脖子,系双手相扣、用大拇指与食指的虎口处接触甲女的脖子左右两侧、两大拇指应该摁在甲女喉结部位,该等该短时间的掐脖令甲女窒息行为,事发时应该有淤青印记,随着甲女复苏以及次日去医院就诊,应该业已消弭,故,不能与假设甲女被掐死亡后脖子上必然留下的淤青相提并论,不能以此否认乙双手掐住甲女脖子意欲致其死亡的危险行为。

2、证人丙的证言为就骂甲女,我在他们两个中间,甲女把笔摔出去了乙那掐着甲女的脖子,把甲女摁倒在地上,我就喊,甲女那会不会出声了,手在那里乱挥,我就喊着让他们松手”、“我把甲女拉起来的时候,甲女那里还披头散发的”、“是两只手掐着甲女的脖子”、“我就过去了,他们两个厮打的时候乙头上就出血了,掐脖子的时候乙的头上就出血了

由上可知,丙没有看到整个事发过程,其看到的是:乙骑在甲女身上、两只手掐住甲女的脖子、甲女被掐的不会出声、甲女的手在乱挥;丙喊快松手(不然,甲女就被掐死出人命了);丙所做是把甲女拉起来(甲女处于恢复呼吸的复苏状态、无法凭己力站起来)。该证言证实,乙骑坐在甲女胸膛上、双手掐住甲女脖子,甲女近濒死状态。

3、一审庭审笔录,公诉人主张“综上公诉人认为在两人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可能存在有掐被告人脖子,但该动作更应该是厮打中情急之下制止被告人殴打行为的自然反应”,由此可知,对于乙掐甲女脖子的行为,一审公诉机关认为存在现实发生的可能性;但,制止殴打侵害行为的自然反应是逃离、以它物件阻挡侵害、抓住侵害人的手、夺去侵害人持有的凶器等,而不是掐住侵害人的脖子令其窒息危及生命。

(二)案件证明责任层面

就事发过程,有受害人乙前后不一、矛盾冲突的陈述;有甲女历次前后一致的多次供述;证人丙所见所闻,与甲女的供述相符合;有侦查阶段讯问录音录像的消音消磁、对丙取证的消音处理。

故,本案,公诉机关不能排除甲女系在遭受致命暴力行为时摸起马扎击打乙以自救的人的本能行为,况,现有证据业已证实乙实施了掐脖令甲女窒息的暴力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甲女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三)就法律适用方面

依据现有证据,本案可以还原的事实为:因查工时琐事,乙辱骂甲女,甲女暴粗口揭乙为人缺德导致大龄儿子仍单身,致工头乙认为丢了脸面而恼羞成怒,乙上前将意欲离开的甲女胳膊抓伤,甲女回身欲扇乙耳光,被乙一拳击中右乳房,继而乙将甲女摁倒在地、骑坐在其胸膛上、双手掐住甲女的脖子,意欲致甲女于死地,垂死挣扎中,甲女摸起地上一物(事后,甲女才知道手中持物为马扎)击中乙头部。因被丙看到并劝告,乙才起身松手。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因琐事发生纠纷,因被揭短而恼羞成怒的乙率先动手殴打甲女,甲女于还击中又被摁倒在地,乙骑坐甲女胸膛上(此已对甲女的呼吸造成压迫)、双手掐住甲女脖子令其窒息,已超出一般意义上的两人仅意欲造成对方身体健康或肢体痛楚的互殴,而是现实正在发生的不能呼吸濒死状态甲女的垂死反抗,此时,毋庸说造成乙轻伤二级,即便造成其重伤甚或死亡,均属于一般自然人之正常反应,为国家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所提倡的,是特殊防卫。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公诉人未能履行甲女故意伤害罪的证明责任(即未能排除甲女还击之正当性、合法性)。朗朗乾坤、法治为上,愿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甲女无罪!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兰丰战律师

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兰丰战律师
您可以咨询兰丰战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136 人 | 山东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