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凡是具有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的非货币资产都可以作为出资,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两大条件:1、可估价性,即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仅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财产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2、可转让性,即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转让。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同时,非货币资产出资是有所限制的,首先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汽车应当依法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