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田野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9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19
好评人数
15823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件
更新时间:2020-06-29

2019)京0105民初12904号

代理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鹏,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方:原告

代理结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某商业投资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未付,某食品公司存在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现某食品公司主张以最后一笔货款应当支付的日期起算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律师,某商业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商业投资公司支付货款1460578.84元;2.判令某商业投资公司以1460578.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某食品公司与某商业投资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某商业投资公司向某食品公司采购货物,但至今仍欠1460578.84元货款未付。

某商业投资公司辩称,认可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意支付某商业投资公司欠付某食品公司已开具发票的金额1237876.65元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金额47637.6元。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认可利息的计算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某食品公司作为甲方与某商业投资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2009年采购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向某商业投资公司供货,某商业投资公司向某食品公司支付货款,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庭审中,某食品公司称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始终按照2009年采购合同履行。某商业投资公司称是否再签订合同不清楚,但双方确实始终按照2009年采购合同履行。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交易方式为某商业投资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下订单,由某食品公司按照订单提供货物并送到某商业投资公司指定门店,当月结算费用后,某食品公司向某商业投资公司开具发票,某商业投资公司核对无误后于次月1日起60天内付款。

经核算,某食品公司向某商业投资公司已开具的发票显示的票面金额共计1237543.97,某商业投资公司认可发货单中的47637.6元未予支付,对于其他发货单不予认可。某商业投资公司未举证。

庭审中,某食品公司称,诉请当中有一笔100000元的资源占用费以及67530.37元的临期货款损失费均系某商业投资公司应当返还或支付的欠款,某食品公司对此无证据提交。某商业投资公司对上述款项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某食品公司与某商业投资公司曾就供货事宜达成协议,此后亦成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食品公司和某商业投资公司均确认欠付货款金额为1285181.57元,某商业投资公司应当及时给付剩余货款,对某食品公司主张支付经双方确认所欠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某食品公司主张的其他货款及资源占用费等,某食品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某商业投资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某商业投资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未付,某食品公司存在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现某食品公司主张以最后一笔货款应当支付的日期起算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285181.57元;

二、被告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1285181.5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2元,由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某商业投资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387元(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某商业投资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清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安然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