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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律师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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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判断规则变化
更新时间:2020-06-27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则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方式的不同,对于债权人和保证人,影响都较大。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方式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判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对一简单案例进行分析,看规定变化带来的影响。

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借期一年。丙在借款合同尾部保证人处签名并捺印。后因甲没有按期还款,乙将甲和丙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甲向其偿还借款本息,丙对甲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甲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但案涉借款合同中,丙仅在保证人签名捺印,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即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没有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方式,将导致丙的保证义务发生较大的变化。

规定的变化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是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是推定为“一般保证”。

可见,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民法典施行后,将从“连带责任”变成“一般保证”裁判结果的变化

对前述案例,甲起诉乙的同时,一并起诉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甲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即法院应当判决:丙对乙公司归还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民法典施行后,案例中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将变为一般保证。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亦即:如果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形,甲同时起诉乙和丙,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甲只有在判决乙承担责任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起诉丙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变化后的应对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如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显然对债权人不利。因此,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将保证方式明确,如为连带保证,则应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保证,否则将因约定不明而被推定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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