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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有两全的方法吗?
更新时间:2020-06-23

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有两全的方法吗?



当一对夫妻情断分离,即使再见不再伤感,坦荡得不去在乎是谁对谁错,但对于两个人抚育的孩子,双方必然是难割难舍。是与非虽已掠过耳边,但双方往往会因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再起纠纷。

我们家事团队也经常会遇到某些孩子的爸爸,既想要孩子但又难以亲自抚养,他出于家族观念是必须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他自己的工作又是经常夜班或者出差;比如某些孩子的母亲,她并不是很在意是否有判决上的抚养权,但是就舍不得与孩子分开生活。




孩子的抚养问题,既是离婚夫妻双方的情感软肋,又是彼此刚硬的底线,那么究竟该如何对待?

家事案件中的抚养权纠纷,现今审判理念是趋向创新与积极性,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等柔性共同抚养方式应运而生,能化解某些抚养权纠纷难题,兼顾各方需求与主张。对于这种创新柔性新模式,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

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这种共同抚养模式是什么?

鉴于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将抚养权转为一方名下,但实际抚养人为另一方,由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每月给予符合消费实际的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实际抚养人抚养至一定年纪交由另一方抚养为基本模式框架。即双方共有抚养权利,又都有抚养义务的共同抚养模式。







那么,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为主的共同抚养模式有没有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操作的呢?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二。


基本案例:[案号一审:(2017)闽0526民初2822号]

苏某与陈某2002年结婚后育有三胞胎女孩,三胞胎出生不久后两人长久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苏某于2017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同时抚养三胞胎

陈某诉讼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三胞胎中至少一个孩子,苏某坚决反对拆分抚养,三姐妹于诉讼期间都自愿选择同母亲生活,都对未来异常敏感与缺乏安全感。

裁判结果

法院承办法官在该案中,摒弃拆分三胞胎的做法,力求兼顾了父母双方的主张,最大限度尊重孩子的意愿。调解并“设计”了共同抚养模式的框架,一方面明确双方都有共有抚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双方的抚养义务,三胞胎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由父亲按照当地消费实际每月给予2000元,父亲享有探视权利。

相关解读

家事审判中,一般会采用调解的方式,来尽可能兼顾双方的主张与需求。从本案来看,孩子的父亲在外地工作导致长期没有与孩子们共同生活,三胞胎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而且考虑父亲无法仔细照料孩子;三胞胎与母亲建立了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跟随母亲生活有着较好以及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作为三胞胎孩子的父亲,提出抚养一个孩子的诉求也是合法的。故该案的抚养模式也就设计父亲拥有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三胞胎随母亲生活。

我们团队在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也在调解中运用了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方式。当事人作为孩子的妈妈,自孩子出生以来均是由自己亲自抚养,她放弃了工作全心抚养孩子,她自己说有“分离忧郁症”;而从孩子的爸爸这方看,孩子是他家唯一的香火,不能被女方带走,更不能让女方将孩子的户口迁走,他说“这是我家的血脉”。

像这样的僵局,我们都是建议可以使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方式。如我们的一个案件,调解确定男孩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交由女方来代抚养至一定年龄,然后再交至男方抚养,期间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



使一场失败的婚姻走到最尾,但对于孩子的抚养依然要保持最大程度的稳定与呵护,才能让这些纠纷自然过渡,回复身心最初,以面对内心与新生活一片平和。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纠纷问题,也许采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为主的共同抚养方式,才是最平和以及有效的,让权利、义务与爱,落到实处。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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