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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葛万里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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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0-06-20

被告于2014年9月份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案外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30万元,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然而,被告的配偶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后被告在2014年10月份偿还借款10万元给原告。 庭审中,被告的配偶不认可该笔债务,并以与被告已经离婚作为抗辩理由。 关于该笔债务是否是被告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予以认定。该规定说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以确认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为例外,且该例外情形必须有证据证明。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即便被告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亦应推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被告配偶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明确约定了涉案借款为被告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本案原告也明知该约定。而事实上,被告配偶对于上述需待证的事实均未能举证证明,故本案借款应推定为被告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配偶应当就涉案借款与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在民间大量存在的借款纠纷,屡屡出现借款人逃避债务的情形,然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作为出借人应当具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保存好证据,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以便积极维权。出借人在借款给借款人的时候,必须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若借款人是已婚人士,还应当让其配偶在借条上签字,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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