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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迁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更新时间:2020-06-13

以拆迁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案情回放: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系某拆迁公司的员工,从2017年11月,某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将幸福街道民居征收后续工程交由该拆迁公司负责。2017年11月28日,甲纠结邵某某等人在某地办公室安排工作部署,安排次日实施逼迫王某新签订搬迁协议的行动要求和具体的行动。2017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车辆载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等在王某新的必经之路上,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电瓶车尾随王某新并将位置通报给被告人丁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新驾驶电瓶车途径该路段时,将其强拉至车内,使用蒙头、控制身体、言语威胁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采取推头、打脸、脱外套、浇水、解皮带等方式实施殴打及侮辱。后王某新签字后放其离开。

辩护之思路:本律师为代理其中一被告人(拆迁公司员工邵某)的辩护人,在接受该案件后,首先感觉案件棘手,涉案的人数很多,多达10多人。我们律师团队立马组织研讨,提出的观点从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被害人的过错进行辩护。(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退赃均在考虑范围)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四款、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

具体实例见:2020年6月10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苏0681刑初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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