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一审判决后生效后并未上诉,应视为其对相应权利的自由处分,其应承受该处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了(2020)浙01民申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情况下的再审申请。其裁定理由如下: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途径,本案一审判决后,申请人陈某也未提起上诉,现陈某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