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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上喝酒身亡,算工伤吗
更新时间:2020-06-08

年关将至,好多公司都会举办年会,组织聚餐、抽奖等活动,答谢客户,激励员工。但近期发生的一些诸如“年会喝酒致死、致植物人”之类的事故,却给本该欢快和谐的年会蒙上了一层阴影。

2015年广东省高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死者余某某系XX公司员工,2014122日晚,XX公司组织年会,20:00时许,余某某在晚宴期间突感不适于是到门口的沙发休息。期间公司另一员工询问过余某某身体状况,余某某当时反映身体发冷。几分钟后,其他员工发现余某某状况不对后向公司反映,公司马上派人送其至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2:30时死亡。死亡原因经法医诊断为酒后呕吐物堵塞气管导致窒息。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死者家属不服,起诉人社局,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后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法院裁判认定:本案中,虽然事发当晚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安排,余某某参加晚宴及抽奖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参加晚宴的过程中,余某某过量饮酒(包括代替他人饮酒)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位要求的行为范畴,属于余某某的个人行为,并由此导致了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

由此可见,余某某参加聚餐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系其个人自发饮酒行为所致,不具有工作原因。故余某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律师观点:我国酒文化盛行,客户应酬、年会聚餐等场合喝酒都在所难免。喝酒导致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看“喝酒”这一行为是否是工作范畴。同时要注意的是,即使属于工作范畴,但若为醉酒致死,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因在年会聚餐上饮酒过量导致身亡,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

参考案例:(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71号,(2017)川行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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