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被撞者受伤是因为体育活动中正常的身体对抗导致,撞人者并不存在故意伤害被撞者的情形。被撞者不能证明撞人者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时,被撞者诉求侵权赔偿于法无据,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由于被撞者自身也对受伤的后果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撞者与撞人者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一般撞人者对被撞者的受伤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体育活动,尤其是身体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存在“风险自担”的原则,即对抗性体育活动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行为人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视为对所潜在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并且同意甘冒风险或者说同意风险自担。
法官指出,如若体育活动由自己和他人共同进行,则参与者除对自身损害承担风险外,也应对自己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从而达到由运动的共同参与人共担风险的法律效果。此种情形下,如果双方对损害的造成均无过错,此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为了鼓励正常的社会交流和体育活动的开展,避免造成另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在分担损失过程中,对致伤一方的责任不宜简单一切两半,也不宜苛之过重,而应当以酌情适当补偿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