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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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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主肆意在QQ群里大量发送最新电影是否侵权?
更新时间:2020-05-30

毫无疑问是违法侵权的,最明显的是侵犯了制片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果是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我们理清几个问题。

一、电影是否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是作品,受保护。我国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013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由此可见,电影作为一种具有独创性且能够被复制传播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也明确地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电影作为一种作品,其著作权由谁享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也就意味着,拥有电影作品本身这一著作权的主体是制片者。而作为享有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其对电影作品本身的权利范围有哪些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制片者,享有第12款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QQ群主肆意在QQ群里大量发送最新电影,侵犯权利人哪些权利?

答:最明显的是侵犯制片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如提问所说,QQ群主在QQ群里大量发送最新电影,如发送网页链接或网盘链接,明显是未经权利人授权并支付相应对价,就以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种传播行为,严重侵犯了制片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侵权者会承担何种责任?

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以在QQ群发送链接供公众免费观看的行为,是无视法律法规对影视作品的法律保护而肆意传播。该种行为减损了影视制片者、发行者、和线下影院等主体的利润空间,损害了影视作品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责任上,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规定,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因此,QQ群主在QQ群大量发送免费的最新电影,以供公众观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正版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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