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一、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
二、代表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劳动者一方的当事人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代理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常见的第三人包括:
(1)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