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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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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的来源与认定
更新时间:2020-05-30

一、驰名商标的来源

“驰名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的简称,其概念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给予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采取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并且该申请应当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

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规定了行政、司法均可认定的双轨制,对认定的程序、考量的因素及相应的救济途径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商标驰名情况的认定

(一)认定机构与方法:

1、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尤其是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但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

一般根据当事人请求,出于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但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典型适用: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请求将引证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与跨类别的特殊保护。

(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如何证明商标知名度高,为公众所熟知?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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