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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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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意外死亡”是“意外伤害”吗?
更新时间:2020-05-30

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酒后意外死亡”是“意外伤害”吗?

答:否。

裁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年第9期 案号:(2016)苏0106民初7397号。

一、案情简介

赵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因年终聚餐赵某饮酒过多意外死亡,赵某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焦点为:赵某喝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身故。

经审理,法院未予认定。

二、裁判理由

原告对赵某生前喝酒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可以证实赵某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认定的意外因素为“酒后”。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则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加以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赵某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于法无据。

三、实务经验

对于意外伤害的理解和界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结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心理状态、身体状况、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综合予以认定。而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保险人不属于意外伤害,其重要理由是赵某是自陷风险,而非外部因素介入所致。

作为律师,需要对合同条款和关键字词进行合理化解释,论证和结论不仅符合事实,也正好切中合同条款设定的目的和价值倾向,对双方权责结合个案进行深入剖析和界定。事实上,一个案子的输赢,不需要你面面俱到,很多时候就在于你抓住了关键点,做对一件事可能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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