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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工受伤,雇主推诿无用
更新时间:2020-05-29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分享

雇员因工受伤,雇主推诿无用

跟着包工头去雇主家做事,受了伤应该和谁索要赔偿呢?近日扬州的梁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半月前,梁先生匆匆来到律所,说自己在工作中受了伤,却无处索赔。对于劳动纠纷有着二十几年经验的江苏首维律所的扬州律师陈律师接待了他。细问之下,梁先生缓缓道出了具体情况:梁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平时跟着包工头蔡某做事。上月,蔡某新接了一单生意,附近村里的王女士家需要新建一间二层小平房。蔡某便带着梁先生前往王女士家进行施工。梁先生对待这次的工作十分认真,每日起早贪黑,兢兢业业。本月初,在一次施工作业中,因时至傍晚,王女士家并未亮灯,施工地昏暗,梁先生不小心伤到了手。梁先生当即前往了附近的医院,经诊断,其右手小拇指断裂,右手多处骨折。手已经受伤,工作自然无法继续,梁先生便停工回家治疗。三日后,梁先生联系包工头蔡某,询问赔偿问题。蔡某却说自己并不是用人单位,且梁先生与自己并未签劳动合同,自己并不用负责梁先生的工伤费用。梁先生随后找到王女士索要赔偿,王女士以自己只是与蔡某联系,与梁先生并无用工关系为理由拒绝了赔偿要求。梁先生万般无奈之下,来到了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想要寻求帮助。扬州律师陈律师听完梁先生的讲述,为其分析了这当中的用工法律关系,给梁先生列出了处理方法。翌日,陈律师作为梁先生的代理人,替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包工头蔡某和陈女士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二人承担梁先生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随后,梁先生前往了鉴定机构,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梁先生与蔡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作为被施工方,明知天色昏暗,但为了节省电费不愿替施工场地提供必要照明,对于梁先生受伤一事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部分过错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判,包工头蔡某及王女士对梁先生作出了合理赔偿,梁先生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友情提醒,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员工或雇员在工作时间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及雇主都应当承担工伤的赔偿责任。在遇到此类劳动纠纷案件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避免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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