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弟弟在石狮市祥芝镇祥农码头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陈某得知后赶到现场劝架。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陈某兄弟一并抓获归案。
案发后七个月,陈某家属经人介绍,委托刘律师为陈某提供法律帮助。2010年6月21日,刘律师在石狮市看守所会见了陈某,经过详细交谈,初步判断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嗣后,刘律师按照陈某的陈述给相关部门递交了刑事申诉状。
2010年7月8日,案件再次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月12日,刘律师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并再次会见了陈某。通过这次的会见和对卷宗材料的认真分析,刘律师进一步确定陈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之后,刘律师数次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联系,提出陈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秉公办案的检察官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对陈某不起诉的决定书,陈某随即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