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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沐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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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财产性犯罪判后的追缴、退赔问题
更新时间:2020-05-26

探析财产性犯罪判后的追缴、退赔问题

在刑事领域,大家普遍对案件的罪名定性和量刑比较关注,但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及判后追缴退赔问题较为忽视。如果有退赔,往往是发生在判决前——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愿意在判决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达到在量刑上从轻、减轻判处的目的。这也造成了刑事案件判决后,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启动追缴、退赔程序弥补被害人损失,最终造成罪犯因犯罪行为而获利,被害人无法维权的尴尬局面。

一、案情简介

去年,被告人李某因骗刷被张某及其他十余名持卡人的信用卡共计40余万元,被人民法院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持卡人张某因罪犯李某的诈骗行为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征信记录出现污点。另外,张某不断接到银行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催收电话,对其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巨大不利影响。于是判决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刑事执行程序,要求对罪犯李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但因刑事判决书无追缴、退赔判项未果。

二、相关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罪犯李某因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物需要承担退赔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201410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解决了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执行程序等等一系列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自此刑事执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该规定尚不能解决审判与执行衔接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具体而言,虽然该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但就刑事裁判文书缺乏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或该裁判内容模糊、不具有可执行性等情况,该规定尚未提供解决方式。

本案恰好属于“缺乏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的情况。事实上,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特别是某些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虽然达到立案标准,但是犯罪金额无法精确,在案证据仅能得出一个模糊的数字,比如“3万余元”、“10万余元”等等,则经办法官就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追缴、退赔的金额。又或者,犯罪金额虽能确定,但在被害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判决书中也无法明确向谁退赔。对此类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查阅了部分裁判文书,发现实践中裁判文书要么没有涉财产部分的判项,要么在判项中做模糊处理。

本案中,鉴于目前刑事判决书中没有追缴、退赔判项,无法直接启动刑事执行程序。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形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持卡人张某亦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罪犯李某主张赔偿。

三、相关法律规定

序号

法律及相关规定

内 容

1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5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

《最高法关于判处徒刑并追缴赃款的犯罪分子无力退缴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的函》

追缴赃款是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而这里所说的劳役是一种剥夺自由强迫劳动的刑罚,性质不同,所以易服劳役是不适当的。

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二十八、有关财产刑和违法所得追缴问题。

刑法分则对有些经济犯罪规定应当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一定比例的罚金,在不存在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的案件中,对被告人(单位)可不判处罚金。

被告人因犯罪而取得的违法所得,在判决前尚未追回的,在判决书中应写明追缴或继续追缴。

8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9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四、个人观点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罪犯因犯罪行为而使公民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对罪犯李某启动追缴、退赔程序,以弥补被害人损失。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的补充裁定,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增加遗漏判项。

(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启动追缴、退赔程序。

1. 根据法律规定,追缴、退赔程序无需被害人申请,也无需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追缴、退赔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类型,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是公诉机关的公诉请求事项,因此不是刑事判决书需要解决的问题;被害人的损失,应当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解决。这一观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法律明确已规定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除此之外,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其他损失(即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只能通过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刑事执行解决。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被告人退赔。这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所为的一种行为,是司法机关处理罪犯违法所得的一种措施,是公权力程序,无需被害人申请,也无需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2. 从刑法职能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启动追缴、退赔程序。

刑法的职能是惩罚犯罪、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法益才是最终目的。实际上不管哪个部门法,最终的落脚点都在保护法益。特别是在刑事领域,国家机关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原则是“主动追究”,一旦立案侦查,私人就无法撤回报案,也无法干预案件进展。这与民事领域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形成本质上的区别。本案中,如果刑事追缴、退赔程序的启动必须经过当事人申请,显然与刑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二)基于刑事执行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另行作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的裁定书,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追加裁定具备操作可行性。根据刑事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刑事裁判主文中已确定罚金、退赔等事项。也就是说,若刑事判决书中没有追缴、退赔的判项,将无法启动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将面临既无法通过刑事手段要求罪犯赔偿,也无法通过民事手段弥补损失的尴尬境地。尤其当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发现了罪犯藏匿的财产,如无明确、具体的判决依据,未明确追缴、退赔主管机关,将无法执行,从而影响及时追缴。

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侵财型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中没有追缴、退赔判项的情况并非个例。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另行作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裁定书”,或者由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作出补充裁定,或者由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三)若无追缴、退赔,将导致如下不良后果:

1. 违反刑法“民事赔偿优先于财产刑”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优先于财产刑。若无法追缴、退赔,将会导致罪犯忽视民事赔偿而直接承担了财产刑,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序号

法律及相关规定

内 容

10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 罪犯因犯罪行为而获利,不利于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本案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罪犯李某将上述违法所得挥霍后,应当承担退赔责任。若无法追缴罪犯违法所得或责令其退赔,意味着罪犯非法占有、处置了被害人财产,却无需承担退赔责任,将导致罪犯因犯罪行为而获利。对于部分罪犯来说,他们宁肯将违法所得挥霍,也不愿承担退赔责任,其后果无非是量刑不予从轻,一旦判刑,就无需承担退赔责任,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这显然与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观念相违背,将会支持和纵容更多的人为获取高额利益而违法犯罪,破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最终摧毁人们对社会秩序的信赖,产生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3. 影响罪犯减刑、假释。

刑事判决书中没有追缴、退赔判项,无法启动追缴、退赔程序,对罪犯自身也有不利影响。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退赃情况是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的考量因素之一。若后期罪犯想要退赃,但因无判决依据,有可能会产生无法退赃的尴尬情况,影响减刑、假释。

(四)持卡人是否需要先行归还信用卡,法院才能启动追缴、退赔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追缴、退赔程序并非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其次,追缴、退赔程序是否启动,与持卡人张某是否归还信用卡并无内在逻辑联系。无论持卡人张某是否归还信用卡,罪犯李某具有信用卡犯罪行为是毋庸置疑的。只要有犯罪行为,罪犯就应当因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退一步讲,若人民法院仍然认为追缴、退赔程序需要当事人申请,那么持卡人张某系该案利害关系人,因罪犯李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持卡人张某征信不良,对持卡人张某的工作、生活均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应有权利申请民法院启动追缴、退赔程序。

事实上,司法实践已经越来越关注追缴、退赔。

20197月,某X宝案件(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依法立案执行,并在各地启动了某X宝中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核实登记工作,这也意味着该案的追缴、退赔工作正在逐步铺开。

近年来,由于P2P平台频繁爆雷,平台运营公司及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案件由于受害者数量庞大、分布范围广、情绪激烈等因素,引起了政府机关的广泛关注,而相应的追缴、退赔工作的进展也影响着当地政府机关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追缴、退赔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尤其受到公众的关注。就某X宝案件而言,启动判后的追缴、退赔程序势在必行。

某X宝案件的追缴、退赔情况,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国家第一次如此大规模地展开追缴、退赔工作,对其他刑事案件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对比本案,虽然罪犯李某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非吸、非法集资案件的严重社会影响,但其信用卡诈骗和盗窃行为也给十余名持卡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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