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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龙律师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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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更新时间:2020-05-22

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和到法院诉讼离婚。民间流传的分居2年以上自动离婚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具体的离婚程序,主要内容是,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供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的,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程序比较简单,只要双方完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双方亲自带齐相关证据和离婚协议书,当场就可以把离婚登记手续办好。

正是因为简单,夫妻双方才更要慎重,要在冷静的情况下,想得清清楚楚才去办理,对子女和财产的安排也要写得明明白白,避免今后后悔或离婚后产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

二、到法院诉讼离婚。

(一)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判断是否准予登记离婚的标准其实只有一个:双方完全自愿,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其实也只有一个: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

民间流传的分居2年以上自动离婚的说法多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的误解。对这一规定的误解也不是空穴来风的,因为如果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标准,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而达到了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标准,无论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有些人把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就可以离婚,理解为自动,所以,分居2年以上自动离婚的说法就在民间流传开来。

(二)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但要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有分居满两年的事实。2、分居满两年的原因是感情不和。3、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和原因必须让审判案件的法官知道。

除非对方自认,一般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几乎是难以举证证明的,因为夫妻之间的事外人不可能完全清楚,即使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离开一两天夫妻相会,外人是不可能得知的,所以,几乎没有单位和个人愿意出具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明。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更难举证了,即使一个在北京,一个在纽约,出入境记录证明夫妻双方确实2年以上未曾在一起,但只要对方说是为了将来能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才不得不分居,就不能证实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有些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也处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状态,为避免反复到法院起诉的麻烦,认为只要分居两年以上,再到法院去起诉,就可以一次性解决的想法,也是不符合司法审判实际的。因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被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到时候如果对方不承认分居满两年,想要举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也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对方有婚姻法列举的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客观事实就很有可能变成不了法律事实,从而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原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一般要等判决书生效后过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二)起诉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原告起诉离婚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到户籍所在地之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相关证据证实的,到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居住,或者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或有证据证明的原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对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明(例如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等)、房产证等财产证明和民事起诉状、财产清单、证据目录等法律文书。

(四)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归谁抚养其实是父或母对子女直接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决定子女的归属。离婚后子女无论归谁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子女不归自己直接抚养和教育而中断。比如说父母仍然都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与子女之间仍然相互有继承权,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仍然有赡养义务等。另外,子女归谁抚养并不意味着直接抚养方可以给子女改名改姓。

离婚对双方和子女的伤害都是巨大的,但是子女是最无辜的,所以,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夫妻双方都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妥善安排好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具体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司法实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条件基本相同的,可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父母对八周岁以上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抚养费一般按不直接抚养一方固定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没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参照当地消费性支出标准支付。

(五)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只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都是由人民法院在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的原则下依法分割的,主要是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及由哪方控制,如果对方对离婚存在婚姻法上的过错或者需要对方在离婚后进行经济帮助也要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不能直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减少分割给双方带来的损失,一般建议由双方竞价,价高者得,如果不能通过竞价解决,就需要评估,这就会损失评估费,如果评估后双方都不能协商好归属,还需要拍卖,拍卖造成的损失更大。

离婚对双方和子女的伤害都是巨大的,但是子女是最无辜的,如果双方再婚了又生育了子女,对之前的子女的关爱程度一般也会下降。建议在分割财产上多考虑子女的利益,比如说房子由子女所有,有直接抚养子女方带着子女居住,待子女成年后过户到子女名下。

对于涉外婚姻,涉及特殊财产的分割比如股权、特殊房产等问题,因为篇幅有限本文没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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