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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土地未登记,埋下隐患难维权
更新时间:2020-05-21

年前,一位于女士来到了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扬州律所工作人员接待了她。于女士表示,自己遇到了农村土地房屋确权和登记的相关纠纷,想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工作人员为她引荐了所里对土地房屋纠纷有着二十几年经验的扬州著名律师——陈律师。

据于女士所言,她年轻时是名下乡知青,后与当地人结了婚,便一直在村里居住至今。自己与丈夫分得了位于村内的一块土地,但那块地离家较远,并不方便。2004年,男方亲戚梁先生擅自拆除了于女士家土地上的房屋,打算砌楼。于女士发现后,表达了异议。于是梁先生一家与于女士一家私下沟通后,商议置换双方的土地,梁先生将自有宅基地让于女士砌 楼以置换自己拆除于女士的房屋。但因为双方并无法律意识,所以并未变更土地及房屋登记。

后于2005年,于女士依法取得了梁先生置换土地的平房土地证。如今该土地上的房屋面临拆迁,双方由此为了土地的归属发生争执。2019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梁先生已经于1999年取得该土地证为由,认为核发于女士土地证以及房产证行为属于重复登记以及发证行为,决定撤销2005年核发于女士的土地证。于女士表示,自己明明与对方商量好换土地,如今原本自己的土地在对方那里已经被盖了楼,而对方承诺与自己置换的土地却依旧属于对方,太不公平了。扬州律师陈律师听完于女士的讲述,认为梁先生在2005已经知晓于女士砌房屋,并依法申请取得土地证以及房产证事实,对此表示同意,没有异议,这属于认可双方对楼房的置换行为。2005年于女士向政府申请了房屋土地证,房产证。手续合法,原于1999年为梁先生核发的土地证在于女士领取新的土地证以及房产证后,已经归于无效。在扬州律师陈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于女士向政府成功申请撤销了2019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于女士土地证的行为,重新取得了土地证并且可凭借该证争取自己在该土地上的拆迁权益。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友情提醒,涉及土地及房屋变动、置换等事项,请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埋下隐患,影响日后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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