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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全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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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实例
更新时间:2020-04-10
传承案例

张峰(化名)与孙晓芳(化名)是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后生育有一子张勇立(化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峰与孙晓芳在北京共同经营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张峰享有45%的股权,孙晓芳享有55%的股权。后因两人的性格均比较强势,在公司的管理方式上存在严重冲突,再加上出现家庭矛盾后缺乏有效沟通,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过协商,两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峰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至孙晓芳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孙晓芳补偿张峰785万元,分三年付清。因张峰在财产上作出了巨大让步,孙晓芳同意张勇立的抚养权由张峰行使。

在与妻子离婚后,张峰设立了某某公司(化名,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广告传媒公司,具有很强的户外媒体整合与电视媒体策划能力,再加上公司合作的媒体是央视及各大卫视,经过成立初期的几年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近些年来,随着广告行业的竞争加剧,公司的营销人才被人挖了墙角,几位主要负责人也相继离开,张峰对公司的经营感觉到越来越力不从心。

最让张峰头疼的是孩子的学业。自从与前妻离婚后,自己一直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公司的运营上,对儿子的教育过于疏忽,老师反映过来的信息也是孩子做什么事情没有积极性,逆反心理严重,成绩也一直处于下游。张峰虽然也曾给孩子请过家教,但效果甚微。

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张峰认识了某某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林强冬(化名),因两人都喜欢书法,经常在一起交流经验,接触多了两人就逐渐熟悉起来。在一个周末,张峰把林强冬约到老舍茶馆(化名),简单的说了一下自己的家庭情况,并表达了想购买人寿保险的想法,希望林经理给推荐几款适合自己的产品。

张峰主要的想法是:1、每年可以支付50万到100万元的保费, 虽然自己手里现在有充足的现金,但他不希望占用太多,他要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不出现问题;2、保险赔付条件成就时,作为受益人的张勇立在得到保险金后,他不希望孩子将来交友不慎钱财被骗或者把钱给挥霍掉。同时他也不希望孩子成家后万一婚变,未来的儿媳把这笔保险金分走一部分;3、自己有个哥哥张山(化名)生活在农村,家境比较贫困,目前瘫痪在床,万一有一天自己真的遭遇意外,能够按月给哥哥留点钱治病及养老。

林强冬听完张峰的陈述后,告知张峰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和北京某某信托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张峰可以设置保险金信托,这样基本可以达到张峰的传承目的。张峰详细的询问了设立所需要的材料及过程,在林强冬的推荐下为自己投保了某款终身寿险,年缴保费80多万,连续缴纳10年。后又在经理助理的带领下带着保险合同、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资料、关系证明、财产来源证明、完税证明等材料到北京某某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签订后到保险公司变更了受益人,并告知了信托公司。

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约定了人寿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运营后,张勇立及张峰的哥哥张山作为受益人,张峰的侄子张勇丰(化名)作为信托的保护人。在张勇立18周岁之前,每年领取10万元的基本费用,该费用仅限于张勇立的生活和学习使用。每年支付张山6万元,专用于张山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在子女教育金的激励方面,明确约定如张勇立考上国内重点大学每年的基本费用增加至15万元,如考上的是国内非重点大学,每年的基本费用增加至12万元。在信托合同中列明了负面行为清单及一定期限内的惩罚措施。在大额消费方面,约定了购车可领取35万元的消费基金,购房可领取房屋总价百分之六十以内的购房基金。在信托合同和文件中同时约定了结婚时可领取的礼金数额,并明确了结婚后张勇立领取的受益财产“为张勇立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等内容。

通过上述保险金信托设置,既达到了张峰的传承目的,又保障了作为受益人的张勇立及张山的利益。


传承实务及法律分析

一、保险金信托的内涵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后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理赔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保险赔款、满期保险金等等)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快,体现了国内高净值人群的迅速壮大。在财富管理方面体现出通过保险工具、信托工具相结合达到财富传承目的的合理需求。相较于单一的保险或信托工具,保险金信托结合了保险和信托两种传承工具的优点,利用资金杠杆效益,能帮助高净值人士更好的管理和规划其资产,达到“1+1>2”的效果。在国内,资金型家族信托的门槛通常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会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但是保险金信托就不同了,委托人可以通过资金的杠杆效益,充分利用保费和保额之间的差距,只要保额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就可以设立。这相当于变相的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而且很多保险公司的保费允许投保人分期缴纳,极大地增强了投保人资金的流动性。

二、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产品及其升级版

2.1 根据媒体的报道,国内首例保险金信托产品出现于2014年5月4日,是由某某集团(化名)旗下的某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人寿,化名)和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某某信托,化名)联合推出的“传家”系列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史称“1.0版”)。

其具体操作为:投保人与某某人寿签订保险合同,购买某某人寿一款高端终身寿险产品,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全残或者死亡。同时,投保人与某某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在理赔之前,投保人的保险金在某某人寿,在符合理赔条件时,保险理赔金进入某某信托并转化为信托财产。某某信托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分和分配意志,长期且高效地管理这笔资金,实现对投保人意志的延续和忠实履行。

作为某某信托在家族信托基础上的延伸,保险金信托是高附加值的“事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单一信托产品,重点是实现委托人在保险理赔后对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的管理意志的延续,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富增值。

2.2 传统模式下的保险金信托具有很多弊端,例如:客户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时,保单则相对分散,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时,要对接多家信托公司,手续较为繁琐;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仍为委托人个人,若投保人出现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最终导致信托合同效力终止。

在2019年,某某信托推出的保险金信托的升级版(3.0版,2017年推出了2.0版)——“家庭保单”保险金信托。为客户打通了不同保单间的壁垒,能够实现未来客户在任何一家与中信信托合作的保险公司购买保单,都可以整合到同一个保险金信托中。“家庭保单”保险金信托服务打破了目前市场上“单一被保险人+单家保险公司+信托”的模式。据媒体报道,目前,某某信托已经与10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稳定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可以为客户整体统筹名下的所有保险资产,使保险金信托在延续家族掌舵人意志、传承家族财富、凝聚家族精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升级版的家族信托以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受益人可以更好地做到信托财产的隔离,有效防止了委托人个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公司退保后保单被作为遗产分割或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1.0版保险金信托中各方当事人及其在保险金信托中的特殊作用

  3.1保险投保人、信托委托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同是保险金信托中的信托委托人。

  3.2 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金信托关系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需将保险金支付给信托公司。

3.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指定、变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并签字确认。

3.4 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金信托关系中,在设立信托后,受益人需要变更为信托机构。

3.5 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是指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财富传承领域,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如子女、配偶、父母等,考虑到人寿保险合同理赔金条件成就的特殊性,不建议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之一。

四、1.0版保险金信托的操作模式

第一步 投保人在符合投保条件下,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购买人寿保险产品;

  第二步 投保人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投保人将其在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所指定,一般为子女、配偶或其他委托人欲传承财产的第三人;

  第三步 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产(保险金)进行管理,并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五、设立模式

   5.1终身寿险+信托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合同,将信托公司设定为保险身故受益人,约定当保险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需将身故赔偿金转入信托公司账户作为信托财产。同时投保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受益人。信托合同的详细内容见本书其他章节。

5.2 年金险+信托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年金险合同,年金受益人、身故受益人设定为信托机构,年金险中每年的年金收入和最终的身故受益金转化为信托资产。投保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设定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并对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进行分配。

六、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兼具了保险传承工具与信托传承工具的优点,能够使高净值人群的财富得以有效传承,能利用资金杠杆效益使财富增值并能够有效的进行税务筹划,规避保险及信托工具的局限性。

6.1 利用资金杠杆效益使财富增值

以某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为例,该产品的目标人群为净资产在700万元左右的中高端人群,保险的投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保费的交纳客户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之一:1、一次性交清;2、分三次交清;3、分十年交清。如果选择第二种方式,保费大约在300万元左右,杠杆按60%计算,这就意味着投保人花了300万元的保费购买了500万元的信托。客户通过保险较高的杠杠,充分利用了保费和保额之间的差距,既实现了财富的保值增值,又享受到信托工具带来的各项便利。

6.2 利用保险金信托实现债务隔离,并可提前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本书保险传承案例的分析,人寿保险合同并不能必然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人寿保险合同面临被强制退保、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但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当信托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后,保险金装入信托里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运作,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隔离开,可以规避其外界债务风险,保障现有信托资产的有效传承。

在本书的《遗嘱工具篇》详细分析了未来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一旦开征遗产税,税率相对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从理论上分析,高净值人士完全可以提前规划,如:投保人可以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将个人财产置入信托,避免支付高额税收。

  6.3 保险金信托可有效突破保险及信托传承工具的局限性

单纯从财富传承的角度来看,保险工具虽然具有多种优势,但其解决不了受益人在取得保险金后面临的各种支配风险,并不符合投保人的传承意愿。而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动辄千万,且设立的大多是资金型家族信托,严重影响委托人资金的流动性。如何解决保险工具和信托工具的局限性?答案是保险金信托!

上文分析了保险的资金杠杆效益,可以有效的减轻投保人的资金压力,而信托可以解决委托人的后顾之忧。如果投保人在生前就保险金设立了信托,当事故发生或者符合理赔条件时,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可以按照他预先和信托公司的约定进行管理,避免子女对财产进行挥霍、子女婚变财产被分割等风险,保障信托合同受益人(子女)的后续生活。

保险工具和信托工具的结合,表面上看是一套简单的“组合拳”,但实际是把两者优势充分发挥的“迷踪拳”,在设置传承方案时应有效的突破各自的局限性,让两者最终实现“强强联合”。

七、保险金信托面临的问题

保险金信托并不适合普通家庭,不会像保险产品一样“飞入寻常百姓家”,保险金信托所要求的资金门槛虽有所降低,但如果资产太少则失去了设立的意义。如果资产数额巨大的话,完全可以设立符合委托人家庭需求的个性化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对其并不适合。

目前关于保险金信托的立法及政策相对滞后,存在法律及政策风险。我国金融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即保险业务由保监会监管而信托业务由银监会监管,面临保险金信托这项业务的监管机关相对模糊,有待进一步厘清。

虽然很多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开展了保险金信托业务,但大多参考的是国外的经验,截止本书定稿时,并无相应的诉讼案例可供参考。另外,保险金信托业务周期较长,期间可能潜在的法律风险尚未呈现,只能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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