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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而死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0-04-14

【基本案情】

段某于2017年12月31日进入某保健服务公司处工作,担任保安一职。2018年1月26日晚上19:00时至22:00时之间,段某在保安室值班中突感身体不舒服,随后向保安部主管谢某请假回宿舍休息。2018年1月27日早上有同事发现段某情况不好,立马告知保安部主管谢某,谢某打电话报警,段某于2018年1月27日早上9:19时由佛山市120医疗救护车送往南海区某医院急救中心急救,2018年1月27日12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并未与段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段某购买社保,段某死亡后,段某其子段某威通过仲裁与诉讼程序向公司提起非因工死亡赔偿。公司主张,早在段某事发前三天就已经书面辞退段某,不承认在段某事发时与段某还有劳动关系。

【判决裁决】
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与段某存在劳动关系非因工死亡仲裁裁决
公司支付段某威丧葬补助费18177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36354元及一次性抚恤金36354元。合计90885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双方经协商一致作出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段某威非因工死亡待遇60000元整。
【律师解析】
根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由于段某的公司并未给段某购买社会保险,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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