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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近300万元,收受商业贿赂14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0-04-04

2018年9月,昆山一派出所接到某陶瓷公司财务负责人林先生的报案,称其发现公司物流费用支出异常,怀疑储运主管王玲(化名)虚报价格、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公安机关随即对王玲展开调查,并于2019年4月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据林先生在公安机关陈述,他所在的公司从事陶瓷的生产和销售,在全国设有十几家分公司,因为货物运输的缘故,每月会产生大量的物流费用。2018年4月,林先生发现公司物流对账单明细上的一些运货单价与合同上有出入,遂与其中的一家上海物流公司负责人联系,意外得知储运主管王玲长期在物流对账单上“做手脚”,经公司初步核查后选择报案并于2019年1月决定对其停职。

王玲到案后一直未予以如实交代,对于公安机关发现的其丈夫银行卡内来自不同物流公司的汇款记录,她只是简单的回应是对方给予自己及时报账的“好处费”。几家物流公司的证人证言及对账资料却证实,王玲通过微信表示,希望他们“多开点运费发票金额”,理由是“用于十几家分公司报账”,因为有求于王玲“及时报账”,物流企业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每次都会在王玲承担相应税额后在实际运费的基础上虚高开票。

结合多方证据,王玲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从2007年在该陶瓷公司工作, 2010年左右王玲开始做公司的储运主管,主要工作就是逐日发送运输需求给物流公司,逐月与5家主要合作的物流公司对账,提供开票信息后收取发票,最后审批付款给物流企业。不断重复的工作,让王玲发现了其中的漏洞,由于公司ERP系统(电子订单系统)陈旧,无法自动合并同一区域同一物流企业不同重量的订单,加之不同运输重量订单之间存在差价,需要王玲制作手工对账单,用作最后付款依据。王玲便修改手工对账单数据,把其中一些货物的运输价格做进价格高的一档,然后让物流公司开具高金额的发票,等物流公司收到公司汇款后,再把差额部分汇至王玲丈夫的账户,每笔金额少则一两万,多则五六万。同时,公安机关还发发现王玲利用职务之便,以帮某物流公司结算因限重令超过期限的补偿运输费用为由,向该公司索要运费补偿费的50%作为好处费,共计14.4万元。案件侦查结束后,王玲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昆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984329.34元(其中人民币90099.46元系未遂),数额巨大,其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王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14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判决被告人王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89万余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在企业并非“身居高位”,也并未“身居要职”,却能在长达5年多时间内侵吞公司资金近300万元,收受贿赂14万余元,教训十分深刻。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加强人事、销售、财务、出纳等各方面制度建设,做好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多人核验等工作,同时还应加大对员工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依法从业、合规经营的意识。李 果 孙 勇)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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