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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解读征地审批权下放会对农村征地有哪些影响
更新时间:2020-04-01

笔者:尹利兵律师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正式颁布(以下简称该文件为《决定》),这是继今年新《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今年又一重磅消息。那么国务院颁布的这一文件,对于农村的征地拆迁而言有哪些影响呢?下面笔者就其涉及到征地审批权下放的问题带大家进行了解。

一、关于《决定》的出台背景。

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执行机关。在《决定》出台前,包括基本农田在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这些土地的征收因为往往事关重大,需要国务院来亲自把关。

从《决定》出台的时间点来看,笔者认为其出台背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是2020年1月底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大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二、《决定》中的主要内容

《决定》通过两种方式下放用地审批权限:一方面将普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另一方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 公顷耕地及超过70 公顷的其他土地的审批权试点下放到8 个省级政府。按《规定》原文的意思,各省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不再需要国务院的审批,而对于试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这些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试点期限1年),更是“全权委托”,永久比本农田都可以自行审批。

《决定》还特别强调,各省级政府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此外,各省级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三、《决定》下放用地审批权的影响

根据《决定》的内容来看,下放用地审批权主要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加快用地审批效率。按照以往的审批速度,经过国务院再回到地方上,普遍需要多半年的时间。而现在,征地拆迁从立项到结束,很可能会在半年内完成!此次国务院文件正式将审批权下放,此后国家层面仅保留部分地区的基本农田的总量管控,地方土地管理自主权增加,有利于占用土地较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迅速上马。

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用地审批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务院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了依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国务院保留的用地审批权通过委托方式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最终形成了《决定》。地方获得自主权,利好招商引资及基建投资。

三是相对程度上增加了征地用地侵权风险。尽管审批权下放确实能有效提高审批地效率,为地方地经济发展提供更好地政策支持,但无论是否能刺激经济发展,随之增加的风险将增加到地方的农民身上。过去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一定程度能够通过多层审批环节来遏制违法用地问题。在《决定》施行后,现在权力给了地方,责任也给了地方,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而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地风险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即便《决定》指出,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但作为拆迁律师,更希望看到的是“规范执法”,而不希望看到地方“先违法,再惩罚”。

综上,笔者认为该《决定》再一次改革了用地审批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有利于明晰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管理上的权责关系,能促进有效投资,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同时,也希望此次《决定》下放用地审批权,在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加强事先事中监管,大大减少违法用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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