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A与小B是男女朋友,2015年,小B做生意失败,欠下20万元的债务。小A与小B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经过两人的打拼,小B终于还清了婚前债务,但是从2019年起,二人因性格不和,小A要求离婚并提出,婚后小B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小B的婚前债务。因此,要求小B补偿自己8万元。小B拒绝了小A的要求。
争议焦点:
小A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小A的补偿要求十分合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对于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一方无法定偿还的义务。文中小B婚前因生意失败欠下20万元的债务,该债务属小B婚前个人债务,且该债务并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所以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小B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自己的婚前个人债务的行为,是侵犯了小A的财产权,对小A的财产造成了减损,所以其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当然有权向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