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而未注销企业的法律地位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作者: 黄长勇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年24号函)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年23号函)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