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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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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养父母有权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更新时间:2020-03-2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李某某夫妇于1989624日捡拾一名弃婴取名李某。夫妻二人省吃俭用将李某抚养成人,双方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与李某某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某夫妇曾于2015324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事实收养关系,未获得法院支持。事后,双方关系仍未缓和,李某离家出走,与李某某夫妇断绝往来。李某某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事实收养关系,李某迁出二人居住的房屋。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夫妇两次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李某长期未与李某某夫妇联系,法院系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李某未到庭应诉,漠视收养关系的存续,现李某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涉案房屋系李某某夫妇建设,李某某夫妇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某迁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点评】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先哲孟子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将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心甘情愿地被“傍老”、“啃老”,相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又如何呢?答案是令人遗憾的。在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不少子女和父母对簿公堂,原因是老人得不到最起码的赡养。父母、子女在彼此矛盾冲突和泣血伤痛后终于无奈地诉诸法律。这不能不说是和谐社会大篇章下的不和谐音符。本案中,两位善良的老人将捡拾的弃婴含辛茹苦抚养成人,所谓“亲娘不及养娘大”,但李某的行为丝毫未体现知恩图报之情,仅仅因为家庭琐事与两位老人闹矛盾便下落不明与老人断绝关系,不尽任何赡养义务,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如此淡漠?老人的白发清泪,两度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无奈与叹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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