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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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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植物应有的保护,就是给自己无限的自由
更新时间:2020-04-02


一、身在森林覆盖区身边常见的案例:

1、爱美心常在,先要平常心

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福建省*县*镇*村村民谢某、罗某、杨某甲为移植该村山场上的红豆树作绿化用,遂雇请陆某、刘某甲、余某、吴某乙到黄某小地名为“*****”山场(11林班11大班3小班)将6株红豆树挖倒在山上。第二天,谢某等三人又雇请被告人张某甲、钟某甲、钟某丙、李某乙、张某乙五人一同到山上,将挖倒的6株红豆树从坑底搬运至山路上,并装上何某的农用运输车,运至黄某、杨某甲家门口的农田上种植,被告人张某甲、钟某甲、李某乙等人参与种植。第三天上午谢某等三人又雇请被告人张某甲、钟某甲、吴某甲、钟某乙、李某甲五人携带锄头、柴刀等工具到黄某小地名“***”山场(13林班7大班2小班)采伐或搬运红豆树11株,亦装上何某的农用运输车,运至黄某杨某甲家门口的农田上种植,被告人钟某甲、张某甲、钟某乙、李某甲、钟某丙等人参与种植。经森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移植的6棵树及“***”山场移植的11棵树,树种均为红豆树,为国家二级野生重点保护植物。

各被告人被认定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7000元。

2、取“材”须有道,莫采非常木

某某因住处后门山山场内的一棵红豆杉的树枝遮盖了其房屋,吴某某2016年9月的一天中午,携带柴刀将该树拦腰砍断,砍断处为树枝枝丫的分叉处,离地1.7米高,砍断的树枝就遗弃于地上。经森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砍断的林木属天然国家I级保护树种南方红豆杉,林木立木蓄积量0.1891立方米。

吴某某被认定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普法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工作

上述两个案例中虽说不是坐在家中,但作为普通群众,如果文化水平不高,确实无从判断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而我们的林业等部门的法律宣传又不到位。作为法律工作者,再次提醒提到的红豆杉,福建还存在以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拟高梁、长序榆野菱川藻福建桫椤、笔筒树、华东黄杉、金钱松、福建柏、榧树长序榆、樟树、喜树红豆树闽楠香果树水蕨野大豆等。

三、刑法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释〔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本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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