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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大于天,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抗拒疫情防控最高或判死刑
更新时间:2020-03-1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抗拒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34日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包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30406人,系疫情期间占比较大的刑事案件。那么,疫情期间究竟哪些行为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将会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关于本罪犯罪主体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只有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才能成为本罪适用的犯罪主体。对于该三类主体必须由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认定,如行为人在抗拒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时,未认定为该三类主体,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排除构成其他犯罪。

疫情期间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意见》规定:第一,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便未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亦应当根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15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刑法》第114条承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意见》还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因此,大家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尤其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三类人员,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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