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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艳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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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之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又通知员工返岗,员工拒绝,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0-03-18
通过真实的案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还原现实中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企业家提供最优质的、最实用的公司法律服务。

陈某于2007年7月入职某销售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10年6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日,公司向陈某发出email邮件,通知其公司经过开会研究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陈某于2018年12月1日收到电子邮件后向公司提出异议,表示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自己不同意,并表示如果公司坚决解除,则不排除考虑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收到陈某的异议后,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遂再向其发函要求其于12月29日之前返回公司人事部门报到并另行安排工作。

陈某收到上述函件后,未按照公司要求,而是继续到岗工作,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12月29日离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再次书面通知陈某返回公司继续上班,但陈某不予理会。

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快递通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后双方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院:酌定本案系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对于解除的原因以及时间的主张均不一致,且均未能充分证明各自主张,本院酌情认定因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日前可以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2018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系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9日方才解除,故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陈某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异议,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日之前可以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陈某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陈某仍坚持按照拟定的日期2018年12月29日自行离职,应属其单方主动离职,故公司主张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陈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

陈某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陈某源在收到公司返回公司报到通知后未到岗工作,属单方主动离职。
高院认为,公司2018年12月1日的电子邮件明确记载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9日方才解除,故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公司在此之前可以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陈某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陈某在收到公司要求其返回公司人事部门报到并另行安排工作的函件后,未到岗工作,且在公司多次向其发送《返岗通知书》后,仍未到岗,其行为应属单方主动离职,故二审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源的再审申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不可有权任性,用人单位作为社会经济体的支柱更是需要保护的对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始终坚信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的企业可以走的更加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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