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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律师谈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的房产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0-03-15

郫都区律师谈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的房产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房产证是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因此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不论是如何办理的产权登记,都视为其对房产拥有权力。

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有自己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第三人追加进来,而是:(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另案的判决结果,分析夫妻权益部分只要在房屋产权证上记载有产权份额,离婚析产时就应当被分配到房产权益相应的份额。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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