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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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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0-03-05

原告陈xx与被告xx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陈xx与被告xx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的代理人。接受原告陈xx委托后,做了认真的实地调查、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原告是xx省xx县xx乡xx村5组村民,第三人石xx是xx省xx县xx乡xx村三组。

1989年,原告在所有权属于xx村村民委员会的荒山中开挖了一块土,约120平方米,经营至今已经29年。

2008年林改时,第三人石xx的《xx乡石xx林权登记情况表》载明:申请人姓名石xx,宗地内也号00344,小地名“拍盘”,面积10.35亩,四至:东至石开全林地界岩,南至寨边公路,西至抵寨边,北至抵寨边。2008年xx村林改时,该村第二榜公布的《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中记载的石xx“拍盘”的林地四至:东至石开全林地界岩,南至寨边公路,西至抵寨边,北至抵寨边。2009年12月25日,被告发给石xx的榕府林证字(2009)第080900344 00474 00548 00555号林权证中第00344宗地的四至为:东至石开全林地界岩,南至寨边公路,西至抵寨边,北至抵寨边。也就是说, xx村第二榜公布的《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中,第三人石xx的《xx乡“拍盘”石xx林权登记情况表》中和被告发给石xx的榕府林证字(2009)第080900344 00474 00548 00555号林权证中第00344宗地中,对石xx“拍盘”林地四至的记载完全一致。只是不知何人或单位将石xx持有的的榕府林证字(2009)第080900344 00474 00548 00555号林权证中记载的“南至抵寨边公路”改为“南至抵河边”。

2018年9月,原告与石xx因“拍盘”原告的一块土,约0.2亩,发生争议。2018年9月3日,由xx乡人民政府组织原告丈夫杨xx、杨xx(紧挨着原告土的另一块土的使用人)与石xx进行调解。调解中,杨xx考虑自己是一个教师怕影响其工作,对方又出示了林权证,才在政府主持的调解意见上签了字。此后不久,原告也在xx乡司法所出示的一张打印石xx进行调解的调解书上签了字。原告的女儿杨x知道父母通过调解,将自家的一块土调给了石xx,感觉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到xx乡林业站了解情况。通过在xx乡林业站复印的石xx持有的的榕府林证字(2009)第080900344 00474 00548 00555号林权证,才知道石xx明持有的的榕府林证字(2009)第080900344 00474 00548 00555号林权证是假证,因为该证中记载的“南至抵寨边公路”改为“南至抵河边”。

二、请法院依法撤销石xx持有的的x府林证字(2009)第080900344 00474 00548 00555号林权证

原告双方争议地“拍盘”,在石xx持有的的x府林证字(2009)第080900344 00474 00548 00555号林权证中的小班号为00344。依据申请表编号为:522632080903MDYM00344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中记载:拍盘林地的南面应当是抵寨边公路,不知何人其篡改为:南抵河边。说是篡改、有如下理由;

(一)、拍盘林地的所有权归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拍盘所在地是荒山,xx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将其划归任何村民组,至今,该荒山的所有权仍然归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在集体荒山中开挖的土,谁开谁拥有该地使用权

依据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六组组长石xx,五组组长杨xx、七组组长龙xx、三组组长杨xx、二组组长吴xx证实:历来无论谁在集体荒山和自己荒山,或是在别人荒山开挖种地的土地使用权都属于谁种归谁。所以,拍盘原告开挖的2分土的使用权归原告拥有。

(三)、在2008年,石xx所在村林改中的《林权现状登记(公示)表(第二榜)中记载:拍盘,东抵石开全林地界岩,南抵寨边公路,西抵寨边,北抵寨边。很明显南边不是抵河边。

(四)、石xx自己填写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中记载:拍盘,东抵石开全林地界岩,南抵寨边公路,西抵寨边,北抵寨边。南边不是抵河边。该表有石xx自己签名。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9 7 16日

注:该案代理人仅仅抓住被告石xx的个人行为,证明石xx持有的的榕府林证字(2009)第080900344 00474 00548 00555号林权证中的小班号为00344。依据申请表编号为:522632080903MDYM00344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中记载:拍盘林地的南面应当是抵寨边公路,不知何人将其篡改为:南抵河边的事实。同时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的主张。上述代理意见得到省高级法院的采纳,现在该案已经发回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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