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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更新时间:2020-03-03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举证责任人认定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举证同其他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一样,在举证责任上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要在离婚诉讼中获得赔偿,就必须证明离婚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引起的,且还须进一步证明对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简而言之,受害方也就是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在离婚损害赔偿的种种法定违法行为中,受害方无一不处于弱势地位,且大多数是妇女。婚姻关系的私密性决定了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刻意保存证据的不多。若收集到被侵害的证据,又怕恶化夫妻关系,以至于一发不可收拾;如果不收集保存证据,又怕将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求助无门。即使有知情人,也是亲属朋友或者邻居,与婚姻当事人日后都必存交往,一般不会出庭作证,特别是同居关系取证更难。所以,不管是涉家庭暴力还是同居的案件,要举出确凿证据和证人出庭都有一定困难。在此情况下,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形式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即无过错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邻右舍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时应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光片等,或者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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