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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马某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答辩意见
更新时间:2020-02-28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总额20余万元,后审理法院支持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令赔偿被告六千余元

李某诉马某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答辩意见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侵权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及事实与理由,现被告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1、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家的自留地上违法建造车库并非事实。

事实是被告在自家的自留地上修建车库,被告的修建车库的行为与事实上原告毫无关系,对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原告和原告的儿子却毫无缘由的拿榔头将被告正在修建的车库墙面砸毁,这也是酿成本案的起因及根源所在。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因负主要责任。

2、被告仅用榔头打了原告额头一下且系失手所致,并非是原告诉称多下。

事发当天原告母子不顾被告劝阻恶意毁坏被告正在修建的车库,

被告去村委求助无果,才去原告家厨房门口敲破两块玻璃。此时,原告开门便指着手指辱骂被告,同时原告的儿子手持榔头出来,原告的女儿也在一旁,被告在感觉到自己被三人围攻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举起榔头想打原告的肩部,不料原告刚好把头侧过来,打中了原告头部,后被告的榔头立即被原告的儿子女儿夺下,同时原告身强力壮的儿子便朝被告头部打击数次。从始至终,被告仅失手用榔头打击原告额头一下,原告所言并非事实。

3、原告主张大部分的医疗费等费用的产生与被告打击原告头部一下的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予认可。

本案中被告仅是敲打了原告额头一下,导致原告额头外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轻微伤: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从事发当天原告的门诊病历可看出原告仅头部外伤。全村众所周知,原告本身患有多种神经源性疾病,三年前因“小脑下垂”(注:直接导致脊髓空洞症等多种神经性疾病)做过开颅手术,并且病情一直不稳定,癫痫也时有发作,需要长期治疗。被告认为原告在门诊治疗的五天头部外伤已基本痊愈,只需家中休养数日。而原告为转嫁自己本身患有的疾病的医疗费等费用,趁机讹诈被告,便要求在绍兴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做了大量的无关检查,治疗其本身患有的脊髓空洞症、臂丛神经损伤、腕管综合症、痛性肌痉挛、低钾血症、癫痫等并非由于被告打击外伤引起的疾病。后原告从2015年4月份到2015年10月份多次去上海治疗其本身患有的癫痫等神经源性疾病,原告均把之类医疗、食宿、车旅等费用转嫁给被告。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赔偿清单所列的1-6项费用。

3、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仅导致原告皮外伤,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赔偿清单所列的第7项赔偿。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及其儿子毁损被告正在修建的车库是导致原被告发生争执的起因,原告因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被告失手打中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头部外伤,被告愿意就原告头部外伤部分的医疗费等费用按双方过错程度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赔偿费用,故被告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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