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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哲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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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拿到户口就离职,用人单位能如何?
更新时间:2020-02-27

基于社会保障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优势,进京落户指标成为稀缺资源。在招聘过程中,在京央企、市属国企、高新企业往往以“北京户口”作为争夺人才的核心竞争力,招揽大量优秀人才。同时,上述企业以此为条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服务期满之前就离职,对此情形,用人单位都会拿着服务期协议说事,要么拒不出具离职证明,要么不给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要么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但到底哪种做法合法呢?

1.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拒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支持!

依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用人单位因员工离职的损失,主要有:(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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