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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不是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更新时间:2020-02-26

按照最初的想法,计划写一篇法理类的论述,但通过和家人聊天之后发现,简短点或许更好。

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现了类似的事件“非典”疫情,虽然上次时间较短,但是对我们的司法实践,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作者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理由如下:

第一点,客观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目前的情况下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第二点,参照旧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这个文件目前已经被废止,但是作者认为依旧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中,2003年的“非典”疫情也被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点,此次事件相关机构的态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已经发出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中国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二、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不是意味着免除一切义务,可以高枕无忧?

不是的。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应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尽最大的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法院最后在裁决的时候,也会根据实际案情适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因此并非“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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