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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母亲的复仇》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20-03-02

打开电脑,发现我期待很久的一部电影终于能观看了,没错,就是标题里的《一个母亲的复仇》。电影情节就不做描述了,避免剧透,但电影结局真的是大快人心,剧中母亲靠自己的智慧惩罚了伤害自己女儿的凶手。尽管同态复仇如此让人着迷,但在法治社会,这种方式不可取,不提倡。即使孕育了同态复仇雏形的古罗马法,统治者在后期也渐渐将其予以废除,这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血腥救济方式在今天更是不为法律所允许。

如果将电影情节放到国内,那么剧中人物的行为究竟如何来评价呢?我按照影片叙事的时间轴来做个具体分析。

影片一开始,课堂上,莫希特给艾莉亚手机上发送了一段淫秽视频,引起一阵骚动,随后母亲走下讲台查看情况后,拿起莫希特的手机直接丢出窗外。首先,莫希特的行为虽然违法,但由于其传播对象特定且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有关规定。对其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与第八条规定,当学生携带的物品影响了教学秩序,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时,教师有权利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但电影中母亲将莫希特的手机直接丢出窗外的行为显然属于管教过当,涉嫌故意毁损财物。根据毁损手机的价值,如不超过5000元,则达不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损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当然也不宜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如果莫希特认为老师侵犯其权利,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侵权之诉。

随着故事的发展,艾莉亚独自一人前往派对,最终被莫希特等四人劫持到一辆汽车上,遭受四人轮奸并受重伤,这一段是看的最揪心的地方。莫希特四人如此恶劣的行为如果适用我国刑法将如何评价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莫希特四人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结合其轮奸并致受害人重伤两个加重情节,性质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

万幸的是,艾莉亚被人及时发现并被送往医院,莫希特等四人也被以涉嫌强奸罪被警方控制。审判时,由于没有艾莉亚遭受四人性侵的决定性证据(提取过艾莉亚检体,但检体时间较久,无法提取DNA比对),而艾莉亚的证人证言由于法院认定事发时其饮酒而予以排除,最终莫希特四人被无罪释放。

法治社会最不公平之处在于法律不仅仅保护好人,由于其自身缺陷还会导致作恶者逍遥法外。但正是由于“神”不是万能的,所以上帝创造了母亲。对法治社会失去信心的母亲利用自己的智慧、胆识一一手刃四名凶手,这一段看的人血脉喷张,大呼叫好,这也正是同态复仇的魅力所在。冷静下来后仍然要回归现实,尽管我内心十分赞赏母亲的行为,但不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可以饶恕她。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之所以摒弃同态复仇这种原始的私力救济方式,其原因可以用一句中国俗语来解释“冤冤相报何时了”。古代,人口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果允许这种救济方式存在,将对国家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现代法治社会更不允许这种挑战人类文明的复仇方式存在。

宝莱坞之所以拍摄本影片,我认为是基于印度国内严峻的社会现实,女性社会地位低下,遭受强奸如家常便饭,政府应当对此有所反思。自上而下的革新叫改革,如果底层意识觉醒,自下而上掀起革命运动,国家机器就要重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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