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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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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的份额为无权处分
更新时间:2020-02-21


配偶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的份额为无权处分


—周甲诉王某赠与案

周甲系周乙与李某婚生女儿,20091217日,李某病逝。两人婚后于2005410日购置住房一套,坐落于某小区12号楼3单元西户。20118月周甲与本案被告王某登记结婚。201712月周乙向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内容为:“本人自有房屋一套,坐落于某小区12号楼3单元西户,现申请将上述房屋50%份额无偿变更给配偶王某。”该申请经批准后,于2018118日发放了新产权证,权利人为周乙和王某。现周甲主张申请无偿转让涉案房产50%的产权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周乙对自己产权份额的处分行为有效,驳回周甲诉求。

周甲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诉争房屋系周乙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继承人周甲等对房屋均有法定继承权。在遗产未析产继承的情形下,该房屋应当由周乙与周甲等李某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周乙与王某在未征得李某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王某,侵害了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周甲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注:“先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全体继承人开始分割遗产。该案中李某继承人并未继承分割,因此周乙对房屋的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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